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其所附資料若不須作為證據資料者,應即檢還。
依前項規定檢還時,應作書面紀錄當場點交檢還;如事後檢還,應請該提供機關派員到院,製作書面紀錄當面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