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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中心主任。
五、其他經指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