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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住宿費、膳雜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徵收之。但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
未達十五公里或執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二分之一徵收
;達十五公里以上或執行時間四小時以上者,按每日膳雜費標準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