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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本院左列統計事務,由會計室兼辦:
一、關於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關於訴訟事件撤銷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三、關於評事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四、關於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關於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