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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
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關於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關於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關於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關於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