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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審查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事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事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
八、關於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
九、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
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