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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
知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書原本,應送院長審閱後,製作正本。
院長於核閱前,得指定庭長襄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