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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司法風紀之維護事項。
七、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