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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
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
五、關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之登記及通知事項。
六、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七、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