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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司法院應聘請現任或曾任少年法院(庭)院長、庭長、資深法官或學者、
專家為審查委員,就庭長、法官提出之裁判書、研究報告或論文,辦理初
審。
審查委員審查裁判書或個案研究報告必要時,得請司法院調閱相關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