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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