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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懲戒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二條之情形,除經提會為不受理之議決者外,仍依新法第二十條送達移
送書繕本通知申辯。被付懲戒人並得聲請閱覽或抄錄卷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