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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懲戒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配受委員於懲戒案件認應依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停止審議程序者,應即
提出審查報告,經由委員長召集委員會議決之。其認被付懲戒人所為情節
重大有先行停職之必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