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地方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但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由直接上級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地方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