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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