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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
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