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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
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人數為準。
本會表決採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由主席當場
宣佈其結果,並紀錄之。
主席不參與表決。但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
加入而使其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