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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
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
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