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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國際事務處設國會交流科、國際合作科、國際傳播科及禮賓事務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國會交流科:關於本院國際關係交流發展之協調規劃、國會外交公務接見、出訪及受邀參與重要國際活動、與各國駐台館處及人員協調聯繫及交流等事項。
二、國際合作科:推動本院參與各項國際性國會組織、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或其他國際性組織合作、參與國際會議活動、僑務交流及僑商等團體國會參訪聯繫、成立各國國會友好聯誼會提供行政支援等事項。
三、國際傳播科:關於國會外交成果彙整、國會外交公文書翻譯、國際媒體新聞服務及國會國際傳播事項、國際輿情、各國國會動態蒐整及與外國國會文官交流等事項。
四、禮賓事務科:關於協助禮賓接待、國會榮譽獎章頒贈、國際間勳獎章收授及禮品管理、國會外交事務等經費申請及機場禮遇通關、國際事務人員培訓等其他外交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