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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立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院資格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分別根據上列各條規定辦法,負責審定
提出院會報告經院會決議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