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自由港區完成開發興建後,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會勘,並得提出改善建議,限期命申請人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駁回其營運許可之申請。
自由港區採分期分區營運者,主管機關於分期分區會勘無虞後,分期分區許可其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