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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競技運動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競技運動發展政策與方針之規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個人競賽運動選手之選拔、訓練之監督、聯繫
、推動及輔助事項。
(三) 關於亞運會參賽工作之監督、聯繫、協調及輔助事項。
(四) 關於學校、軍中、職業運動組織與選手培訓之協調、聯繫及輔助事
項。
(五)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六) 其他有關競技運動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奧運會與亞運會團體競賽運動選手之選拔、訓練、比賽之輔導
、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各級運動選手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助事項。
(三) 關於運動訓練機構之聯繫、管理及輔導事項。
(四) 關於奧運會參賽工作之監督、聯繫、協調及輔助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運動科學之研究、推動、獎勵及輔導事項。
(二) 關於運動傷害之預防及宣導事項。
(三) 關於運動禁藥之管制、檢測及教育事項。
(四) 關於運動意外傷害之保險、撫卹之規劃及輔助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各種競技運動競賽制度之策劃、推動及輔助事項。
(二) 關於國內大型競技運動賽會之策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三) 關於競技運動績優教練及選手之獎勵及輔導事項。
(四) 關於競技運動教練、裁判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