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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 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三) 關於交辦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四) 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 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 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 關於委員會議之交辦事項。
(十) 關於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事項。
(十一)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