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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秘書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委員會議、擴大業務會報各項議事與相關資料整備、簽報及記錄。
(二)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彙辦、編擬及管制考核。
(三)本會業務追蹤、管制及年終考成作業。
(四)本會施政報告及紀要之撰擬。
(五)本處業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
(六)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國會聯繫。
(二)新聞聯繫及發布。
(三)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簽報。
(四)重要來賓參觀、訪問、拜會之接待。
(五)正副首長辦公事務、交辦案件及機要業務之處理及追蹤。
(六)對外公共關係事項。
(七)本會文宣品之籌製及宣導。
三、第三科:
(一)本會內部之採購。
(二)財產、物品之管理。
(三)辦公廳舍之維護、修繕。
(四)文件資料之印製。
(五)公務車輛維修、調派及管理。
(六)工友之管理及考核。
(七)票據管理、經費出納之辦理。
(八)集會之事務管理。
(九)專案活動之配合執行。
四、第四科:
(一)公文之收發、登記及統計。
(二)公文之稽催及時效管制。
(三)公文及資料之繕校及印製。
(四)印信之典守。
(五)檔案之管理典藏。
(六)檔案之登錄、銷燬及調還。
(七)圖書資料之購置、整理、保管、陳列及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