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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侍衛室分設四組及醫務所,各組、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情組
(一)關於安全情資蒐集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警衛計畫之策訂與警衛整備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訓練計畫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全般通信業務整備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侍從組
(一)關於隨侍之警衛安全維護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臨時機動勤務事項。
(三)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內衛組:
(一)關於寓所之警衛安全維護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臨時機動勤務事項。
(三)其他奉交辦事項。
四、行政組
(一)關於人事管理、人事勤務等辦理事項。
(二)關於庶務、福利等事項。
(三)關於後勤、財產管理等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五、醫務所
(一)關於總統緊急醫療作業相關之醫藥整備與救護訓練等事項。
(二)關於辦理本府門、急診醫療業務及各項中樞慶典等醫護事項。
(三)關於預防保健及急救訓練等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前項第五款醫務所之業務,由第三局會同督導管理。
侍衛室掌理有關總統之侍衛、警衛事項,並協調國家安全局辦理有關副總統之侍衛、警衛事項。
有關本府及總統寓所周邊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之警衛安全維護事項,由侍衛室配合國家安全權責單位,會同本府相關單位,協助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