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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民大會於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說明及被彈劾人申辯後,應就彈劾案相關事宜進行審議。
必要時,得經大會之決議,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相關資料,提出報告書,報請大會處理。
被彈劾人如未依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申辯,國民大會仍得逕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