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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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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票時,出席代表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取選舉票,發票處職員在代表證上加蓋「主席團選舉訖」印章後發票,並將代表證隨同交還。
其未攜帶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之代表,經向秘書處取得證明,再行票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