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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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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票監察員分為四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第一組八人,監察發票處(四發票處,每處二人),於投票開始前,向主席領取選舉票,查點數目,監督發票員分發選舉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收,報告主席。
(二)第二組四人,監察投票匭,每匭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封條。
(三)第三組四人,維持投票秩序,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四)第四組四人,在會場外巡迴監察,維持秩序。
前項發票員、票匭管理員,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