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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15
十五、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由前條第二組開
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 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 未加圈選者。
(三) 圈選二名以上者。
(四) 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五) 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六) 圈選後加以塗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