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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交際組分設接待、連絡、外事、康樂四科,其職掌如下:
一、有關代表之接待事項。
二、有關代表之連絡及考察、慰問、勞軍之安排事項。
三、有關外賓招待事項。
四、有關大會旁聽、隨員證之請發登記事項。
五、有關大會康樂活動策劃洽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