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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議事錄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請假及缺席代表之姓名、人數。
四、列席者姓名。
五、主席。
六、記錄者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八、表決方法及人數。
九、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