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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行政法院應於收狀窗口、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備置案件詢問表(附件七)、調解意見調查表,(附件八)供當事人填寫。
調解程序終結後,行政法院得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調解意見調查表予當事人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