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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院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