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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各科室主管之責任如左:
一、長官交辦事件執行之擬議。
二、重要事件執行之擬議。
三、本管工作之監督考核。
四、所屬職雇員任免獎懲之初步擬議。
五、本管文稿之審核。
六、例行事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