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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款出納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員工福利及衛生事項。
四、關於勤工管理及訓練事項。
五、關於公物購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編製財產目錄及表冊事項。
科長兼辦第一款事項,書記官一人承辦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又一人承辦
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