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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罷免,由本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辦
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議員互推三人至五人擔
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