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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
,議長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總額
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