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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9.01.15 修正名稱及全文 45 條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 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
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
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
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
、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
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
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
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