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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安全會議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分設二組,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組:掌理議事、編撰、迻譯及議事文件,會議紀錄之整理編印、
圖書資料之蒐集研析,保管等事。
二、第二組:掌理人事、文書、檔案、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