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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府設左列各局、科、室,分掌有關事項:
一、民政局:掌理自治行政、宗教、禮俗、古蹟文獻、調解、公共造產、
社會行政、社會福利、戶籍行政、合作行政、勞工行政、兵役行政、
就業輔導、勞工安全、勞資關係、土地行政、僑民服務及其他有關民
政等事項。
二、財政科: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庫、公產、公債、地方金融管
理、糧鹽、燃料及其他有關財政等事項。
三、建設局:掌理工業、商業、礦業、交通、水利、土木工程、都市計畫
、建築管理、國民住宅之興建及管理、公共設施、觀光事業、零售市
場及攤販管理、公營 (用) 事業、農務、林務、漁業、畜牧、農漁會
輔導、農畜產品產銷管理、農藥管理、水土保持、農路管理維護及其
他有關建設等事項。
四、教育局:掌理國民教育、社會教育、文化、體育及其他有關教育等事
項。
五、秘書室:掌理法制、國家賠償、研考、新聞、公共關係、印信、文書
、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局、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等事項。
七、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八、政風室:掌理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