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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府置顧問、參事、組長、主任、主任委員、副組長、副主任、執行秘書
、參議、委員、專門委員、消費者保護官、科長、技正、秘書、視察、編
審、編譯、諮議、專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