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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會議須有本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集本院或其他機關(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