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秘書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三、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公共關係與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