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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院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院得收回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