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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立法院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