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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