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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立法院設下列各處、局、館、中心:
一、秘書處。
二、國際事務處。
三、議事處。
四、公報處。
五、總務處。
六、資訊處。
七、法制局。
八、預算中心。
九、國會圖書館。
十、中南部服務中心。
十一、議政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