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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
四人至三十八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災區地方政
府、民間團體代表及災民代表派 (聘) 兼之。
前項災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