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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研究所(處)為辦理圖書之蒐集、編藏、國家檔案之保管、處理、歷史文物及各類標本之陳列、展覽等事項,必要時得設館,置館主任一人,由所長(處主任)就專任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其他適任人員推薦,報請院長核聘兼任之。
研究所(處)為支援研究工作,辦理資訊系統之設計、資料處理、業務自動化及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必要時得設資訊室,置室主任一人,由所長(處主任)就適任人員推薦,報請院長核聘兼任之。
本院為研究發展之需要而成立之技術中心與研究站,得置主任一人,由相關研究所(處)、中心就適任人員推薦,報請院長核聘兼任之。
館、室、技術中心與研究站之設置,應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院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