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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秘書處設人事組及會計組,分科辦事,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保險、福利、人事查核、保防、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人事組置組長一人,簡任,副組長一至二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五人,專員五人,均薦任;科員六人,其中二人薦任,其餘委任;辦事員一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
會計組置組長一人,簡任;副組長一人,簡任或薦任;科長三人,專員三人,均薦任;科員六人,其中二人薦任,其餘委任;辦事員一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